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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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9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黃淳蘭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凃雅婷 住○○市○○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惟查執行標的係在臺南市
東區(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安極思科技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因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不予執行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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