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借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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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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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泰豐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勝雄(歿)、鄭
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歿)、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歿)、鄭
敏雄兼鄭趙對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勝雄(歿)、鄭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歿)、
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歿)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之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2日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86年度執字第993號、994號、1518號等債權憑證正本具
狀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泰豐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強制執
行,惟查其中債務人陳勝雄業已於執行前之111年10月12日
死亡、鄭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02年12月3
日死亡、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08年7月27
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
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前揭債務人陳勝
雄、鄭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均已
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
債權人對該債務人陳勝雄(歿)、鄭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
歿)、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歿)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
,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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