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張氏美娘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6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
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130,000元、52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5月5日,債
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
在案。嗣相對人於111年5月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430,000元
、3,440,000元,於111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元,
約定利息各按契約約定,上開三筆借款期間分別自111年5月
31日起至126年5月31日止、111年5月31日起至141年5月31日
止、111年5月31日起至126年5月31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攤還本息至112
年10月30日、112年10月30日、112年11月29日,尚欠借款本
金3,811,77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借款契約書、催告函
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1月30日新院玉民寶
110司拍6字第390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3年2月16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鄉 ○○段 0000 0000.00 000000分之1139 2 新竹縣 ○○鄉 ○○段 0000 000.00 000000分之2864 3 新竹縣 ○○鄉 ○○段 0000-00 000.00 00000分之68 4 新竹縣 ○○鄉 ○○段 0000 0000.00 000000分之256 5 新竹縣 ○○鄉 ○○段 0000 0000.59 61分之2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41 ○○段0000地號 ------------ ○○路00號○樓之8 集合住宅、鋼筋混泥土造、5層 五層:62.35 合計:62.35 陽台6.24㎡ ,含共有部分1843建號 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