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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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朱靖騰
相 對 人 陳相容即陳雯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陳相容即陳雯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
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本票
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惟查票據發票地為台北市中華路二
段,並非在本院轄區,有本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
本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裁定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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