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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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莊宇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
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乾信之孫子女,而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死亡,聲請人聲明自願拋棄
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莊宇辰依其所提出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所示
,雖為被繼承人莊乾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被繼承人之孫
輩即直系2親等血親,須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
即直系1親等血親(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時,始取
得繼承權。而本件拋棄繼承時,因尚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莊
詠淇未為拋棄繼承,則聲請人依上開說明即非現時合法繼承
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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