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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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國璋即被繼承人林譽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譽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譽龍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
計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已包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譽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06
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譽龍之遺產管理人,因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在案,為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
管理費用之償還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為此聲請本院核定本
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確定證明書、遺產
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
第一類電子謄本、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報明債權彙總表、
第三人函文、存證信函、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管理部函文、民事陳報
狀、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本院民事執行處
函文、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通知(以
上均影本)、規費收據、廣告費收據與購買票品證明單等件
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060號、1
11年度司繼字第443號等卷宗核閱無訛,且聲請人確有預先
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據以參與分配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
本院核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
律規定,洵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進行之工作包含:清
查遺產狀況、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登報、收發函文與
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嗣後尚有遺產移交與向法院陳報終結
職務等事務,而遺產管理人所辦理上開職務雖屬瑣碎繁雜,
惟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尚屬單純,衡情以觀,考量聲請人願擔
任無人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
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本件核予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屬適當。
(三)又聲請人於本件遺產管理事件所支出之代墊費用合計為3,04
0元(即公示催告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登報費1,040元與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業據其提出相關收據影本,
並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443號卷宗查明無誤,足
認為管理遺產所支出之代墊費用。至於聲請人其他主張之查
詢費、郵資與規費等費用合計198元,此應係聲請人因管理
遺產事務所為時間與勞力之支出,核屬管理報酬之範疇,非
因管理遺產所為必要之支出,關於此部分之勞費已於主文第
一項之管理報酬內一併核定。基此,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
管理被繼承人林譽龍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42,040
元(計算式:39000元+3040元=42040元),且前開管理報酬
及墊付費用均應由被繼承人林譽龍之遺產負擔。至所請不准
許部分,因相關管理費用之審酌,法院得依職權為之,不受
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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