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彭德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實
相 對 人 林樹元
林畇妘
黃彩疏
林晉全
林峻毅
林莉姬
林玟伶
楊思桐
楊思樟
楊思根
楊思棣
高楊碧
楊碧真
楊錫鎮
林玉山
鍾林素娥
林裡娥
楊錫鈿
呂德華
林依蓉
林玲姬
林樹錫
林美君
謝振允
謝祥煇
謝美麟
呂素珍
呂素美
呂素幸
江政雄
蔡珮玲即呂素貞之繼承人
李秋香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李錫鏘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楊錫鏗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李葆萱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楊葆苓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樹元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畇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黃彩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晉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峻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莉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玟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思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楊思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楊思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楊思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高楊碧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楊碧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楊錫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玉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鍾林素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林裡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楊錫鈿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呂德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依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玲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樹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美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振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祥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美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素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呂素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呂素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江政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蔡珮玲即呂素貞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素貞之所得遺
產範圍內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秋香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李錫鏘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楊
錫鏗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李葆萱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楊葆苓即楊
思柏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思柏之所得遺產範圍內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
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
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國112 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
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
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彭德港與相對人即被告財團法
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經本
院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其判
決主文載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
擔之。」。聲請人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據,聲
請就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99元對相對人等確定
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
三、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
卷宗審核結果,查原告即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
費10,999元,僅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據,其餘
未提任何釋明文件,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訴訟費用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
擔之。從而,相對人等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
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於計算
書內編號39至43陳寶玉等人之記載,因未提出釋明該五人之
請求依據,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卷內亦無相關記載,
是此部分由聲請人另行查明後再行聲請,於此併為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1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40/240 2 林樹元 1/72 3 林畇妘 1/72 4 黃彩疏 1/72 5 林晉全 1/528 6 林竣毅 1/528 7 林莉姬 1/528 8 林玟伶 1/528 9 楊思標 105/2640 10 楊思柏 105/2640 11 楊思桐 105/2640 12 楊思樟 105/2640 13 楊思根 105/2640 14 楊思棣 105/2640 15 高楊碧卿 105/2640 16 楊碧真 105/2640 17 楊錫鎮 105/2640 18 林玉山 420/33264 19 鍾林素娥 420/33264 20 林裡娥 420/33264 21 楊錫鈿 105/2640 22 呂德華 15/240 23 林依蓉 1/24 24 林玲姬 140/33264 25 林樹錫 140/33264 26 林美君 140/33264 27 謝振允 140/33264 28 謝祥煇 140/33264 29 謝美麟 140/33264 30 呂素珍 7/704 31 呂素美 7/704 32 呂素貞 7/704 33 呂素幸 7/704 34 江政雄 420/33264 35 彭德港 40/240
附表二:計算書
相對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備註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10,999×40/240=1,833元 林樹元 10,999×1/72=152元 林畇妘 10,999×1/72=152元 黃彩疏 10,999×1/72=152元 林晉全 10,999×1/528=20元 林竣毅 10,999×1/528=20元 林莉姬 10,999×1/528=20元 林玟伶 10,999×1/528=20元 楊思桐 10,999×105/2,640=437元 楊思樟 10,999×105/2,640=437元 楊思根 10,999×105/2,640=437元 楊思棣 10,999×105/2,640=437元 高楊碧 10,999×105/2,640=437元 楊碧真 10,999×105/2,640=437元 楊錫鎮 10,999×105/2,640=437元 林玉山 10,999×420/33,264=138元 鍾林素娥 10,999×420/33,264=138元 林裡娥 10,999×420/33,264=138元 楊錫鈿 10,999×105/2,640=437元 呂德華 10,999×15/240=687元 林依蓉 10,999×1/24=458元 林玲姬 10,999×140/33,264=46元 林樹錫 10,999×140/33,264=46元 林美君 10,999×140/33,264=46元 謝振允 10,999×140/33,264=46元 謝祥煇 10,999×140/33,264=46元 謝美麟 10,999×140/33,264=46元 呂素珍 10,999×7/704=109元 呂素美 10,999×7/704=109元 呂素幸 10,999×7/704=109元 江政雄 10,999×420/33,264=138元 蔡珮玲即呂素貞之繼承人 10,999×7/704=109元 李秋香(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李錫鏘(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楊錫鏗(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李葆萱(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楊葆苓(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10,999×105/2,640=437元 【計算式係參聲請人所示費用計算書,其不足一元不採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