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徐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1日將本
案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
公司」,該公司又於105年8月26日將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
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該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影
本三件可憑,據此聲請人已依法取得對相對人之債權,合先
陳明。
㈡、查相對人現設籍於「新竹市北區國華街69號」,即新竹○○○○○
○○○,顯示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送達,聲
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
提出債權憑證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三件、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件、通知函一件(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該等文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
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在監押及入出境資料,經
核屬實,相對人未在監或出境,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
。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
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