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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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田芯慧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相 對 人 范植凱
代 理 人 蕭盛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蘊生律師
程序監理人 廖雅慧社工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親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社工師為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
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
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第16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丙○○、乙○○權利義務行使
及負擔等事件,為確保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
等表意權及聽審權,及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
,確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此經兩造均表示同意。
本院審酌被選任人甲○○社工師就兒少工作之知識與能力,具
備專業訓練及實務工作經驗,於本件未成年人丙○○、乙○○心
理狀態及意願之瞭解及探詢,應有相當助益,爰選任其為本
件未成年子女丙○○、乙○○之程序監理人。
三、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本件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
瞭解其等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兩造現任配偶、二名
未成年子女、二名未成年子女所分別就讀新竹縣湖口鄉信勢
國小之班導師、輔導老師等人會談,暨分別於兩造與二名未
成年子女相處時觀察兩造與二名未成年子女相處及互動等情
形,復就二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是否有改定之必要,亦即
相對人對於二名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
由其繼續行使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二名未成年
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另就未任親權人之一方之會面交往方式
等提出書面報告。本件各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
且不得錄音錄影,兩造及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
,如有必要應經由其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再與之
聯繫,如有騷擾情事,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院
於本件審理時參酌,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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