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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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玥彤
相 對 人 潘羿丞
蔡中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
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又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8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
,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
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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