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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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魏歆喬
魏歆晏
法定代理人 魏苡靜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楊閔翔律師
相 對 人 陳柏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遺產分割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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