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洪素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
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僅專就聲
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
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
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無資力就追加起訴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然未
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揆諸上開說明,自難
認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況聲請人起訴時已繳納新臺幣(下
同)21,493元裁判費,堪認聲請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亦非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據此,聲請人
未能釋明確實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