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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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漢珍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曾漢珍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
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八條、第十條准予
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
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
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
」,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
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為符合財團法人
法之規定,經公業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
暨組織章程第8條及第1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經新
竹市政府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經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
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決議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及第10
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且已經主管機關即新竹市政府准
予備查在案等情,有新竹市政府113年1月8日府民禮字第113
0012640號函、條文修改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
程、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會員簽到表、第17屆
第1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31、41
至47、53至130頁)。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
關於監事人數、第10條關於董監事期滿連任改選之規定,核
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
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
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第1
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八條:本公業設董事七人、監事三人、候補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內選任之,組織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本公業設董事七人、監事二人、候補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內選任之,組織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均得連任一屆,但董事連任一屆後得參選監事,監事連任一屆後得參選董事不受此限。 第十條: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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