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保全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戴允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為止
。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就其所有坐落○○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縣○○鄉○○路○段000巷00弄0號未登記
建物(稅籍號碼00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為保全處
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依職權裁定保全處分並於
同年12月27日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聲
請人於113年1月31日聲請本院准予展延,經本院經斟酌實際
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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