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乃作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1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1月9日調解程
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
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於戶籍地(新北市中和區)外
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現由何人占有使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社會津貼、補助、退
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子女扶養?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
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
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附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
動狀況之報告。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