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宜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1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1月
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
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
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
月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數額(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
書、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最新
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
九、聲請人陳報需負擔房貸5,000元,請說明該房屋為何人所有
?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個人」之生活支出、父母親扶養費(含生活
費、醫療費)、子女扶養費數額各為多少?支出該數額之必
要性?並提出相對應之佐證資料。
十一、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30,000元,每月支出4、5萬元(不含
車貸),聲請人收入扣除支出顯無餘額,請說明倘開始進
行更生程序時,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案?請勿以撙節
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及數額,否則請修正收入
或支出情形。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
之現值?有無以上開汽機車設定擔保?債權人為何人?債
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受償額為多
少?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十三、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