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會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小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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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76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課後教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伯宇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宏耀律師
陳彥彣律師
被 告 游翔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2月27
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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