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小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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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力士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
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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