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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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78號
原 告 汪黃好
訴訟代理人 余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秀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暨按被
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二、依補正之聲明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
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巷0弄0○0號房屋內,就(損壞部分
)施行修復行為等文字。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
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並依所補正之聲明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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