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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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李宗鑾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
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12年度竹北簡聲字
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遇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惟應自為聲請
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同法第34條
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稱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
法官於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
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
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
欠當,則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93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於本院簡易庭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抗告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於民國(下同
)112年11月13日開庭通知係於112年11月7日送達抗告人,
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開庭通知距言詞辯論之期日,
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且抗告人當時在國外談生意,逼
於無奈重新買飛機票返回台灣準備開庭,並受有經濟上損失
。又因抗告人患有長期心臟血管疾病,長期吃藥,於112年1
1月13日開庭後又要飛往國外求人繼續給予機會談生意,對
於抗告人健康傷害甚大,為此聲請承審法官張詠晶迴避等語
。
三、原裁定以:抗告人所指均屬承審法官訴訟指揮權之行使範疇
,尚不得僅憑抗告人主觀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又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適用簡易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2項規定就審期間
至少應有五日,則抗告人認該案112年11月13日開庭通知,
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開庭通知距言詞辯論之期日,
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顯有誤會。此外,抗告人復未能
具體敘明其他客觀上足以疑慮有不公平審判之原因事實,並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本案訴訟之訴
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
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
,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四、抗告人未附理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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