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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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卓青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敏雄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
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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