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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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曾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
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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