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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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陸拾
捌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630,000 2 利息 630,000 111/4/19 113/1/18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257/365+18/366) 5% 55,229 68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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