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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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鄭清治
法定代理人 鄭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杞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伍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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