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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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順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曾聲請對被告戴嘉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參佰肆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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