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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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呂森榮
被 告 王良能
吳慧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良能、吳慧寬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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