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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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王詩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錦源、温明浪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參
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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