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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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紹徵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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