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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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被 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向原告請求之債權不
存在。二、撤銷被告對於原告向本院聲請112年度司執字第30289
號強制執行事件,而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30289號案卷,
可知被告主張原告應按本院另案111年建字第44號和解筆錄分期
給付予被告,惟原告僅給付民國112年3月20日新台幣(下同)17萬
元、112年4月3日213萬元、112年5月15日270萬元,然112年6月1
5日到期後即未再給付,尚積欠被告6,738,200元,為此就6,738,
200元聲請本院對於原告為強制執行等情,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73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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