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呂永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謝鶴美即鄭友禮之繼承人、鄭傳功即鄭友禮之
繼承人、鄭幼妃即鄭友禮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
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
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並未低於所擔保之債
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000,00
0元為準,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