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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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范春梅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被 告 蔡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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