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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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高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年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
伍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參萬柒仟捌佰零捌元(25,466,500元+187,7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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