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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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詹凃美幸即詹國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002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1751-5 1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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