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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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宗旻即宥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志仁營造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112年6月10日 162,820元 D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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