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04/18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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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森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7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森逸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5年3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97,611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4,086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161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又債權人名
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611元 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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