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04/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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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郁婷即曾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820元,及其中本金、利息
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編號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 1 57,158元 自民國95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19.98 2 57,158元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一、債權人收到本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二、兩造當事人嗣後如需遞狀,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無需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戶籍地址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以
利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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