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04/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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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賴清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93元,及其中16,045元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6045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548元,共計新臺幣335
9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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