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04/20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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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彥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5,5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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