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05/05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3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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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嬿慈
債 務 人 林衣羚即林細花
一、債務人林衣羚即林細花、曾嬿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嬿慈於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林衣羚(原名:
林細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3萬7,24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3年12月01日起按月
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3年12月19日辦理「只繳息暫緩
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
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㈡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曾嬿慈自民國114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6,47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衣
羚(原名:林細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75元 林衣羚即林細花、曾嬿慈 自民國114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4月1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6475元 林衣羚即林細花、曾嬿慈 自民國115年0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75元 林衣羚即林細花、曾嬿慈 自民國114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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