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6/06/05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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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温廣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婷方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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