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6/06/05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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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劉芸彤
相 對 人 劉勝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勝閎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
伍仟柒佰肆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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