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竹小字第2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興達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丁○○ 住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
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