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返還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竹簡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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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五四號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四一號五樓
複 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四一號五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里○○路五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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