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5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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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乙○○
身分證
訴訟代理人 甲○○ 住新竹
被上訴人 丙○○ 住新竹
身分證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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