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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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於上訴後並提起反訴,請求被上
訴人應返還其假執行所為之給付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
至返還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訴人為上開反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萬元,
應徵裁判費銀元參萬元,折合新臺幣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九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
~B法 官 張宏節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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