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給付專利授權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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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四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斯普拉克
訴訟代理人 徐小波律師
宿文堂律師
黃欣欣律師
被 告 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湖口鄉○○村○○
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律師
陳彥希律師
何愛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利授權權利金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客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
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設立於荷蘭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事務所及營業所等情,為原
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依首開規定,被告聲請本院裁定命原告提供訴訟費用之
擔保,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額應以預計被告於各審級應
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準,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日幣一千四百三十萬元及利息,
並交付記載權利金有關事項之書面報告,是除第一審原告已繳納之訴訟費用外,
其餘第二審、第三審之訴訟費用暨各審級之送達郵費,爰酌定原告應擔提供之擔
保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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