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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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其中請求返還財物新台幣十二萬元(下同)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元,請求離婚部分,應徵裁判費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六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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