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小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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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
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則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
算計付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止尚欠
四萬八千三百四十四元,及逾期利息三千三百八十一元,合計五萬一千七百二十
五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並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
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
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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