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潘呈婷
潘呈儀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