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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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係在桃園縣大溪鎮大漢市場一之二號,又被告丁○○住所
係在臺北市○○○路一二○巷十八號三樓,至被告丙○○住所則在臺中市北屯區
文昌東十一街四七號七樓之二,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三紙為憑,而依原告所訴
之事實觀之,其係依據土地買賣契約訴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與原告,則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之依據,既屬債權法上之關係,要非不動
產物權之訟爭,即無適用專屬管轄之規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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